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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于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承某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承某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承某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各项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69368.6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并已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将上述款项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至此,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承某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承某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各项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69368.6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并已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将上述款项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至此,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长:王恩伟
审判员:吕文胜
审判员:樊晓军
书记员:张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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