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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艳婷,职务董事长。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 判 长 邓立靖 审 判 员 马 佳 代理审判员 崔海生
书记员: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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