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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X,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XX乡X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双滦区XX粮店业主,住承德市双滦区XX乡XX村。
上诉人任X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0)双滦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XX与被上诉人王XX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经本院(2010)承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确定是被上诉人使用范围之内。上诉人未经允许即堆放红瓦妨碍了被上诉人的使用权,因此上诉人应移走堆放在被上诉人房屋北墙外西侧的红瓦。被上诉人王XX作为实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是适格主体。上诉人上诉所述事实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景林
审判员 邓立波
审判员 王晓法
书记员: 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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