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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才与孟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被告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秦皇岛市西港搬迁指挥部办公室,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成才以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成才经济损失5400元,以及精神损失100000元,合计105400元。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成才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成才对被告人孟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

审判员  董林华

书记员:张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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