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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常某某、孔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常某某
孔某某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秦皇岛市燕山大街4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常某某。
被执行人孔某某。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孔某某、常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海行非执字第11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孔某某、常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海行非执字第11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锋
审判员:吕合成
审判员:李恒晓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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