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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
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海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的出纳赵某某为原告出具《现金支领收据》的事实存在。被告的原厂长岳某某证实原告为被告供应炉灰及被告尚欠原告202000元炉灰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2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偿还原告欠款20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的出纳赵某某为原告出具《现金支领收据》的事实存在。被告的原厂长岳某某证实原告为被告供应炉灰及被告尚欠原告202000元炉灰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2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偿还原告欠款20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秦皇岛市茂隆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长:毕海波

书记员: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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