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吴某吴某
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2016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吴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吴某醉酒后驾驶冀C×××××号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友谊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4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吴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及相关书证。
请求对被告人吴某吴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吴某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考虑被告人吴某吴某系初犯、偶犯及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吴某吴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考虑被告人吴某吴某系初犯、偶犯及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吴某吴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赵玉红
审判员:邵福英
审判员:李颖
书记员:彭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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