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执行人苏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苏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0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债务20000元,且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审判员 黄忠树
书记员:张捷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