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学斌
审判员 廖云
审判员 王卫国
书记员: 张捷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