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刘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81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夏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夏某某立即履行〔2016〕鄂1081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某某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已被本院查封的资产暂不便处置,且被执行人夏某某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要求对此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某某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黄忠树
审判员 李昌海
书记员: 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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