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成协荣
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协荣,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2002年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送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15日被释放,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石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协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协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成协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成协荣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成协荣退清了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协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有期徒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成协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成协荣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成协荣退清了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协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有期徒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审判长:刘敦云
书记员:谭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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