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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任光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金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任光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徐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执行金某与任光某、徐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光某、徐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光某、徐敏立即履行(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光某、徐敏一直未主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此案达成了执行和解,现并正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金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任光某、徐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1081执5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书记员: :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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