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鄢某、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鄢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64893P,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园锦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爱柳,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81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鄢某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据实支付)。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鄢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申请执行人鄢某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鄢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书记员: 胡志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