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孔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湖北奉天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56831024Q,住址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区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依据本院(2016)鄂1081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债务33500元,且对余下债务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书记员: 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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