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利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金利华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12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所确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拥有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鄂J×××××)。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鄂J×××××);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甲寅 审 判 员 龚 剑 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
书记员: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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