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6833-2。
被执行人:马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住海宁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金中如、马某华、张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8×××29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8×××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甲寅
审判员 龚剑
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
书记员: 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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