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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住监利县。被执行人石首市鑫欣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大垸镇新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少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石首市鑫欣米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先柏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石首市鑫欣米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书记员:李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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