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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33795-6.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4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本案在执行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某、刘某行政非诉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24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冬生
书记员: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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