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负责人毛小红,住所地英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甲寅 审 判 员 龚 剑 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
书记员: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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