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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英山县。被执行人:杜彬,又名杜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英山县电信公司职工,住英山县。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杜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杜彬于2017年4月30日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英山民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甲寅
书记员: 陈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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