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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王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24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甲寅
书记员: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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