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东门大桥东侧。
本案在执行吴海燕与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英山县垠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24执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甲寅 审判员 龚 剑 审判员 王会岸
书记员: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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