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柯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门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叶海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柯煜与被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4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甲寅
书记员: 王会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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