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曾某某与谭某、石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执行人: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执行人: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冶市人。

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与谭某、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某、石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谭某、石某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谭某、石某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1124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甲寅
审判员 龚剑
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

书记员: 陈朗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