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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林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居民,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陈卫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孔某某与林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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