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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英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110996216。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0日晚,被害人吴某1驾车载倪某夫妇到被告人胡某家讨要债务。当晚21时许,因去年讨债事宜胡某与吴某1发生口角扭打,胡某拿一根木质棒球棒朝吴某1的右手臂打一棍子,倪某夫妇及胡某的母亲和妻子上前扯架,棒球棒被扯落。吴某1举起一把椅子砸向胡某头部致胡某后脑部流血。后胡某与吴某1扭打到胡某家车库门口,胡某拿起一把铁铲,当吴某1将椅子举起准备砸胡某时,胡某将铲子口戳向吴某1,将椅子戳掉并将吴某1的鼻骨戳伤。后经武汉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铁铲一把、棒球棒一把、椅子四张:2、书证:被告人胡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3、证人芮某、凤某、付某、倪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警光盘1张。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与吴某1在互殴过程中用铁铲将吴某1面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对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不是欠吴某1的钱,吴某1到自己家骂自己的母亲,自己用铲子是制止吴某1伤害自己。现已积极赔偿吴某1的各项损失,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胡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称:一、胡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本案的起因是吴某1逞强赌狠;吴某1先用铁架椅子砸打胡某头部;胡某在被追打时顺手拿铲子对抗吴某1;胡某的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二、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将本案定为互殴而认定胡某犯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晚,被害人吴某1驾车载倪某及凤某(倪某的妻子)到英山县雷家店镇院基冲村4组被告人胡某家中讨要倪某与胡某之间的债务。当晚21时许,胡某从外面回到家中,因2016年讨债时吴某1骂胡某的母亲一事与吴某2胜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扭打。胡某到自己的大众车后备箱里拿了一根木质棒球棒,朝吴某1的右手臂打了一棒子,倪某夫妇和胡某的妻子芮某、胡某的母亲付某上前扯架,棒球棒被扯落。吴某1举起一把椅子砸向胡某头部,致胡某后脑部受伤流血。后胡某与吴某1扭打到胡某家车库门口,胡某顺手拿起一把铁铲,当吴某1将椅子举起准备砸胡某时,胡某手持铲子柄,并将铲子口戳向吴某1,将吴某1手中的椅子戳掉,并将吴某1的鼻骨戳伤。后经武汉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吴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胡某与吴某1已达成调解协议,胡某一次性赔偿吴某1的各项损失共计6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吴某1也对胡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铁铲一把、木质棒球棒一根、塑料面板,铁质框架的椅子四把。二、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30日晚上九点多的时候,我在倪某家吃饭时说起胡某还欠他一万块钱,叫我开车送他去看一下,我就和倪某还有倪某的媳妇一起开车到了院基冲村胡某家,当时胡某不在家,我就和倪某还有倪某的媳妇拿了椅子坐在胡某家的院子里。过了十几分钟,胡某和胡某的媳妇开车回来了,倪某问胡某为什么打电话不接,胡某就说“你先把去年来我家的人交出来”,我说“是我”。之后胡某开始骂,并到他的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棍来打我,胡某的母亲还有倪某、凤某就过来拦,胡某用棍子打了我右手臂一下,倪某和胡某抢棍子。胡某的母亲和妻子在我旁边抓我的头发,凤某扯胡某的媳妇,胡某的媳妇拿啤酒瓶打我的头,把我的头打出血了,又用啤酒瓶打凤某,倪某又去扯凤某和胡某的媳妇。胡某又过来用拳头打我,我就用之前坐的胡某家的小椅子砸了胡某一下,胡某就跑到他家车库那边拿了一把铲子,胡某手捧铲子柄,用铲子口砍了我一下,我感觉鼻子出血了,用手一摸,鼻子上的肉掉下来。倪某就说胡某不能再打了,并把胡某的铲子接了下来,胡某的媳妇又用啤酒瓶砸我的车,我就躲开报警了。我头和鼻子受伤了,右手臂乌了一块,胡某的脖子处有血。我头上的伤是胡某的媳妇用啤酒瓶砸的,手臂上的伤是胡某用棒球棍打的,鼻子上的伤是胡某用铲子口砍的,后背上是胡某的媳妇用啤酒瓶打的。三、证人证言。1、证人芮某,女,系胡某的妻子。证实:2017年7月30日晚上我和我老公回到我婆婆家,我看见院子里坐了三个人,当时不认识,后来才知道是吴某1和倪某和凤某。我上楼换衣服,听到下面有吵闹声,听见吴某1在骂人,我赶紧下来看见倪某和吴某1把吴强压在地上,吴某1拿一个不绣钢杯子砸胡某的头,我婆婆和倪某的老婆在拉扯,我婆婆抱着孩子倒在地上,我就过去护我的孩子,倪某老婆过来抓我,我挣脱了,倪某老婆就拿啤酒瓶砸我,把我家厨房的门玻璃砸破了。吴某1拿起一把椅子砸胡某,胡某拿起铁铲挡了一下,椅子就断了。我叫他们不要打了,拿起啤酒瓶把吴某1车后面的一块三角形玻璃打碎了。我看见胡某的脖子和身上有血,吴某1脸上也有血。2、证人凤某,女,系倪某的妻子。证实:2017年7月30日吴某1在我家吃饭,问我老公吴强欠的钱还了没,我老公说没还,吴某1就说开车一起去看一下。我们来到胡某家,胡某的母亲抱着小孩子在家,我们拿了椅子坐在胡某家的院子里。过了一个多小时,胡某回来了,我老公说“胡老板好忙,电话也不接”,胡某说“去年哪个来了骂我妈”,吴某1就站起来说“是我来的,我是骂了”,胡某就和吴某1吵起来了,胡某就去他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棍过来打吴某1,我老公把棒球棍接下来扔了。吴某1和胡某扭了起来倒在地上,我老公过去扯架,胡某就在他家车库边捡起一把铁铲朝吴某1打了一下,把吴某1的鼻子打出血了,吴某1捡起一把椅子打胡某,把胡某的头打流血了,椅子和铲子都掉在地上。胡某的媳妇还拿啤酒瓶朝吴某1的头打了一瓶子,把吴某1的头打流血,还朝我们扔啤酒瓶,还用啤酒瓶砸吴某1的车,把车玻璃砸坏。吴某1鼻子上的伤是胡某用铲子砍的,头上的伤是芮某用啤酒瓶打的,胡某后脑的伤是吴某1用椅子砸的。3、证人付某,女,系胡某的母亲。证实:当天(2017年7月30日)大概晚上九点多,倪某他们来我家,我说胡某不在家,吴某1就拿了椅子到大场上坐着。大约十四、五分钟,胡某和芮某开车回来了,芮某上楼换衣服。倪某说胡某好忙,胡某问“去年是谁骂我妈打我妈”,吴某1就站起来说“是我”,胡某说跟吴某1无关,吴某1说就要骂,之后吴某1和胡某就扭起来了,吴某1就拿椅子去砸胡某,胡某就在车库边拿起的把铲子,拿着铲子柄朝上面挡吴某1的椅子。之后倪某和他媳妇也上去帮忙,胡某倒地了,我去扯也倒地了,芮某与倪某的媳妇也扭起来了,后在大场边捡啤酒瓶对砸,凤某砸的玻璃瓶把我家厨房的玻璃砸碎了。我头痛头昏,胡某的后脑勺出了血,吴某1的鼻子出了好多血。4、证人倪某,男。证实:2017年7月30日晚上七点多钟,吴某1在我家吃饭时聊起胡某欠我钱的事,我叫他送我们到胡某家看看。胡某不在家,我们就拿了三把椅子坐在院子里面,大约二十分钟左右,胡某回家了,我说胡老板好忙,胡某问我“去年你带谁来的,为什么骂我妈?”吴某1站起来说:“是我说的,我说教子无方欠钱不还”,然后两人对骂了起来。胡某就去他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棍子朝吴某1的右手上打了一棍子,我把棒球棍接下来了,吴某1和胡某对打了起来,吴某1拿着小椅子朝胡某后背打了一下,我把椅子接下来,胡某的母亲抱着两个月的女儿过来阻止,吴某1推了一下胡某的母亲,胡某的媳妇就过来打吴某1,我老婆就去扯吴某1,芮某和我老婆打起来了,我把她们扯开了。胡某和吴某1这时候就扭打到两辆车中间,胡某顺手从车库门口拿起一把铁铲打吴某1,我没看到铲子是怎么打的,只看到胡某骑在吴某1的身上,铁铲在吴某1头旁边的地上放着,吴某1的鼻梁就出血受伤了,我就过去把胡某拉开,把吴某1拉起来。吴某1就过去找胡某理论,胡某的老婆就拿着铁铲准备打吴某1,我老婆过去把铁铲抢了下来,胡某的媳妇顺手拿起啤酒瓶朝吴某1砸去,又朝我老婆的头部砸,之后又砸吴某1车的后挡风玻璃。吴某1就跑到一边报了警。胡某的后脑勺流血了,吴某1的右后脑部流血了,鼻梁开了一个口子,右手臂肿了。四、鉴定意见。1、2017年8月8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中南【2017】法鉴字第603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被害人吴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并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胡某和被害人吴某1。2、2017年12月6日,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英医临法鉴字【2017】第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1所受损伤,经治疗后不构成伤残;后期治疗费用据实结算;误工期评为60日,护理期评为30日,营养期评为30日。五、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及现场照片24张)。证实:2017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及。六、提起笔录、提起物证登记表、提取现场作案工具照片5张、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7年7月30日,公安民警在胡某家院子与路口交界位置提起一把铁铲,在菜园边提起两把椅子,在围墙边的啤酒瓶旁边提起一根倒着的棒球棍,在啤酒瓶旁边提起一把倒着的椅子,在胡某家车库门口提起一把倒着的椅子。并将提起的一把铁铲、一根棒球棒、四把塑料面板,铁质框架的椅子予以证据保全。七、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的身份信息。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3、欠条复印件一张。证实胡某向倪某出具欠据一张,欠款14000元。4、英山县公安局雷家店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胡某经传唤到案。5、被害人吴某1在英山县人民医院和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验单报告、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证实吴某1在英山县人民医院和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诊治情况及所花医疗费用、鉴定费等。6、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胡某已与吴某1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吴某1各项损失65000元,吴某1对胡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六、视听资料2017年7月30日英山县雷家店镇派出所出警现场视频录像1张。证实提起作案工具和询问吴某1和胡某的情况。七、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7月30日晚上,我和我老婆芮某从我岳母家回来快十点钟,看见倪某还有倪某的媳妇、吴某1坐在我家的院子里,倪某说我好忙,知道他来干什么,我说:“去年你带谁来骂我妈,打我妈?”,吴某1站起来说:“是我骂的,是我打的”。吴某1就过来扇了我两耳光,我就和吴某1扭起来了,吴某1用手里的钢杯砸了我的头,我挣脱了。我媳妇和倪某的媳妇在拉扯,倪某把她俩分开了,吴某1拿了椅子砸我媳妇,我就挡了下,椅子砸在我的后脑上,我用手一摸,出血了,我就去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棍打了吴某1的右手一棍子,棍子就掉在地上。这时我媳妇和倪某媳妇在那里扔啤酒瓶互相砸对方,吴某1又拿起椅子砸在我的后肩膀上,我就跑到我家车库位置捡了一把铲子,吴某1又捡起一把椅子朝我砸来,我就手握铲子柄,铲子口朝前,向前挡了一下,之后椅子掉在地上,铲子也掉了,我看到我妈抱着孩子坐在地上,吴某1又扑向我,我就把吴某1按在地上,我就起来去拉我妈。我媳妇还在和倪某媳妇互相扔啤酒瓶砸对方,我媳妇把吴某1车后面的一块三角玻璃砸破了,吴某1过来和我说鼻子受伤了,之后没再打架了。我开始拿了一根棒球棍打了吴某1右手一棍子,后面拿了一把铁铲,挡了吴某1砸我的椅子。我头部的伤是吴某1用椅子砸的。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以要求被告人胡某赔偿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2018年4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吴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吴某1发生纠纷后,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持铁铲致伤吴某1的面部,经鉴定吴某1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辩称胡某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某与吴某1因2016年讨债时吴某1骂胡某母亲之事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胡某先用棒球棒打吴某1的右手臂,后吴某1用椅子砸胡某的头部,接着胡某拿起一把铁铲,将吴某1手中的椅子戳飞,将吴某1的鼻骨戳伤致轻伤二级。在互殴过程中,胡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铁铲会致伤吴某1面部,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伤害吴某1的主观故意,故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1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吴某1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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