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地址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54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英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李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124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甲寅
书记员: 张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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