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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和、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刘某某
刘某和
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监利县。
被执行人刘某和,男,汉族,医生,住监利县。
被执行人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原监利县汪桥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监利县汪桥镇汪桥街。
法定代表人万大军,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和、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和、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和、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和、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段德志

书记员:汤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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