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某和
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监利县。
被执行人刘某和,男,汉族,医生,住监利县。
被执行人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原监利县汪桥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监利县汪桥镇汪桥街。
法定代表人万大军,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和、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和、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和、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和、监利县第四人民医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段德志
书记员:汤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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