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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李某
章登洋(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
法定代理人:李鹏(李某之父),男。
法定代理人:陈秋娥(李某之母),女。
委托代理人章登洋,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琵琶王路185号。
诉讼代表人彭炬,该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己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己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段德志

书记员: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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