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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程罚金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范程,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潜江市老新镇。


本院在执行(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范程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另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刚 审 判 员  张立仿 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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