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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范程,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潜江市老新镇。
本院在执行(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范程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另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刚 审 判 员 张立仿 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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