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
被执行人荆州神通集团石首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建设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顿耀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街15号。
诉讼代表人毕仁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荆州神通集团石首捷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鄂1023执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德志
书记员: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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