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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监利县,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监检公诉刑诉〔2018〕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陈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电话邀约吸毒人员江某吸食毒品,江某来到周某位于监利县大垸农场陈某分场4队7号的家中后,周某拿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与江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上述毒品。
2.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江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提议到周某家中吸食毒品。周某同意后,江某来到周某家中,江某给周某200元人民币要其去购买毒品来吸食。周某外出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回家后,与江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上述毒品。
3.2018年6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时,电话邀约江某到其家中吸食毒品。江某来到周某家中后,周某将吸毒工具递给江某,江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4.2018年6月27日下午,江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提议到周某家中吸食毒品。周某同意后,江某来到周某家中,江某给了周某200元人民币要其去购买毒品来吸食。周某外出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回家后,与江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上述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的户籍信息详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邓南华
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
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

书记员: 田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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