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居民,住崇阳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王建军中之妻。
被执行人:陈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付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陈海军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中、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海军、付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中、李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海军、付云某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不能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王建中、李某某约谈,告知本院尽调查后的结果,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396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强 审判员 张阳先 审判员 张建国
书记员:王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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