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通城县醉公子酒店
负责人:吴寿明
被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吴寿明
被执行人:刘艳
被执行人:徐红玲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某某、吴寿明、刘艳、徐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城县醉公子酒店、徐某某、吴寿明、刘艳、徐红玲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122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四海
书记员: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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