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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通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隽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桃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红霞

书记员:孔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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