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艳霞申请执行李宝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崔艳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李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集贤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
被执行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集贤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艳霞与被执行人李宝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某名下车辆黑K35K**号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转让、过户及买卖。查封期限为2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君

书记员: 周晓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