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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申请执行赵京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赵京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德政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赵京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京广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京广名下车辆黑JU07**号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转让、过户及买卖。查封期限为2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君

书记员: 周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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