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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执行于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502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彤

书记员: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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