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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石油公司后院。法定代表人:孙静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齐某某与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吕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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