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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六大队队长,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郭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某某的账户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吕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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