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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社保分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尖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内存款80000元,提取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吕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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