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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施某某
于某某

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施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对其所有的固定工资收入予以限额冻结,直至给付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于某某所有的固定工资收入予以限额冻结,直至给付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于某某所有的固定工资收入予以限额冻结,直至给付完毕,本案结案。

审判长:董恩集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邓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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