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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申请执行武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尚文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502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王海波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轩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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