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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杜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龙祥家园11号楼2单元802室的一户住宅为张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龙祥家园11号楼2单元802室的一户住宅(面积54.95平方米,产权号:00148289);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吕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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