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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蔡xx,身份证号2305051966xxxx0215,男,汉族,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
被执行人赵xx,身份证号220121196xxxx47413,男,汉族,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


本院在执行蔡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xx尚欠申请执行人蔡xx本金35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焕玉 审 判 员  万成伟 代理审判员  王广智

书记员:轩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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