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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xx、于xx、鞠xx申请执行鞠xx、鞠xx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鞠xx,身份证号2305021954xxxx0720,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
申请执行人于xx,身份证号2305021927xxxx072X,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
申请执行人鞠xx,身份证号230502196xxxx60721,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
被执行人鞠xx,身份证号2305021993xxxx1517,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
被执行人鞠xx,身份证号2305021984xxxx1563,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


本院在执行鞠xx、于xx、鞠xx申请执行鞠xx、鞠xx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尖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万成伟

书记员:轩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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