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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代理人:赵双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502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王海波
审判员  林 彤

书记员:魏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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