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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8号。负责人:刘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饶河县顺发中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通江街观江国际2号。法定代表人:嵇永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嵇永昆,男,230502197202260017,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饶河县顺发中俄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中央路。法定代表人:王明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与饶河县顺发中俄贸易有限公司、嵇永昆、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处置,且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王海波
审判员 林 彤
书记员:魏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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