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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省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502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王海波
审判员  林 彤

书记员:魏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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