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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杨淑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杨淑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李洪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那传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期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淑香、李洪君、那传河每人帐户内存款34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焕玉

书记员:轩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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